
7月28日新華社發文: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文中注明:
1、在簡政放權方面,取消和精簡3項消防審批。一是取消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許可,取消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機構資質許可制度,企業辦理營業執照后即可開展經營活動。
2、是簡化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承諾后即可投入使用、營業。
3、是放寬消防產品市場準入限制,將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中的13類消防產品調整出目錄,改為自愿性認證,僅保留公共場所、住宅使用的火災報警產品、滅火器、避難逃生產品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向社會開放消防產品認證、檢驗市場,凡是具備法定條件的認證、檢驗機構,均可開展認證、檢驗工作。消防部門制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和服務標準、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引導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從業行為,加強監督抽查,依法懲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嚴重違法違規的實行行業退出、永久禁入或者責令停止使用、營業。
這意味著原公安部令《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9號發布)將不再執行,原來規定為:
第六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和二級。
第七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三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三十萬元以上;
(二)維修用房滿足維修滅火器品種和數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與滅火器維修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儀器、設備、設施;
(四)注冊消防工程師一人以上,具有滅火器維修技能的人員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二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二百萬元以上,場所建筑面積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儀器、設備、設施;
(三)注冊消防工程師六人以上,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員取得中級技能等級以上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其中高級技能等級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一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二級資質三年以上,且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違法執業行為記錄;
(二)注冊資本四百萬元以上,場所建筑面積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儀器、設備、設施;
(四)注冊消防工程師十人以上,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至少六人;
(五)操作人員取得中級技能等級以上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其中高級技能等級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六)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七)申請之日前三年內從事過至少二十項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體建筑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活動;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二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二百萬元以上,場所建筑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與消防安全評估業務范圍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注冊消防工程師八人以上,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至少四人;
(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一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二級資質三年以上,且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違法執業行為記錄;
(二)注冊資本四百萬元以上,場所建筑面積二百平方米以上;
(三)與消防安全評估業務范圍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四)注冊消防工程師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至少八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
(六)申請之日前三年內從事過至少十項單體建筑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評估活動;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一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同時取得兩項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同時取得兩項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少于擬同時取得的各單項資質條件的注冊資本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五百萬元;
(二)場所建筑面積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注冊消防工程師數量不少于擬同時取得的各單項資質條件要求的注冊消防工程師人數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單項資質條件的人數;
(四)擬同時取得的各單項資質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