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廈門市建設局關于簡化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轉變政府職能,減輕企業負擔,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一流營商環境,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簡化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有關事項的通知》(建辦市〔2018〕4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建筑業企業最低等級資質標準現場管理人員指標考核的通知》(建辦市〔2018〕53號)等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進一步簡化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準事項的辦理,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簡化申報材料
(一)企業申請資質(含升級、延續、變更)時,不需提供企業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身份證明和注冊證書。
(二)企業申請資質時,不需提供人員社保材料。由資質申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人員社保真實性、有效性簽字承諾(附件1),并在資質申報系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平臺)中上傳承諾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新設立企業(包括改制、分立、合并產生的及跨省變更的新企業)因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注冊人員無法注冊或變更注冊的,在申請資質時,先在福建省住房和建設行政審批平臺添加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注冊人員信息,同時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所申報注冊人員的數量及其姓名、年齡、執業資格、專業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簽字承諾,上傳承諾書(附件2),待資質許可后,企業在承諾時限內完成相關人員注冊后方可領取資質證書。企業聘用二級建造師的,需在申請資質前,通過“福建省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系統”完成注冊手續。
(四)企業申請資質時,不需提供辦公場所證明、廠房證明和設備購置發票證明材料,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前述真實性有效性簽字承諾(附件3)。
(五)企業申請資質時,《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對技術負責人有業績要求的,應提供技術負責人(或注冊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不需要再提供個人業績的其他材料。
(六)企業申請資質時,不需要提供企業代表工程業績的工程建安發票。
(七)取消建筑業企業最低等級資質標準中關于持有崗位證書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標考核。
(八)建筑業企業各項資質技術負責人變更由企業根據實際聘用情況自行在福建省住房和建設行政審批平臺進行變更。
二、工作要求
(一)各相關單位應高度重視,企業法定代表人對簽署的承諾書及所有資質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建筑業企業自行變更各項資質技術負責人的,變更后的技術負責人應滿足資質標準要求。
三、信息公開及監督監管
(一)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上公開企業申請資質信息、審查意見和審批結果,公開期限一年,接受社會監督。對資質申請過程中發現的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按《行政許可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二)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對檢查對象技術負責人的業績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三個月。對不符合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或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按《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