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加強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監管,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
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水利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快水利
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水建管〔2014〕32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
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參與水利工程建設活動
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貨物生產、招標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進行評價,并將評價
結果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第四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評價、主體參與、社會監督的
原則,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信用評價管理制度,建立福建省水利建設市場
信用評價平臺(以下簡稱評價平臺),對報送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進行信用評價。
省、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誰產生,誰負
責”的原則向評價平臺報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第六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包括基本信息評價、良好信息評價、不良信息評
價、失信行為評價等4大類指標體系。評價的具體項目、內容及評分標準詳見《福建
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附件)。
第七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實行信用動態評價、信息長期記錄的辦法,其中:
對評價有效期內的信用信息,進行評價;對評價有效期外的信用信息,只記錄不評價。
第八條 信用評價采用主動報送、全程公開、共同監督的方式,包括報送、評價、公布
等3個環節。
(一)報送:基本信息及其變更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自行報送;其他信息可以由水利
建設市場主體自行報送,或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報送。
(二)評價: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福建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在15
個工作日內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息進行評價。
(三)公布:經評價平臺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公布評價結果。
第九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自相關信息產生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報送。未按
時報送不良信息的,評價扣分加倍;未按時報送被撤銷的良好信息的,評價由加分值
改為扣分值。
第十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布的信息
有異議的,可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省水行政主
管部門應及時處理并告知異議人處理結果。
第十一條 單位或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單位
或相關個人責任。
第十二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應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
附件:《福建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
附件:
福建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
第一條 為公開、公平、公正地實施我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總得分為有效期內的基本信息評價分、良好信息評價加分、不良信息評價扣分之和,低于0分時按0分計,高于100分時按100分計。存在失信行為評價信息的,處罰期內的信用評價總得分按0分計。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同一項目同一行為可套用多個評價標準時,按最大分值進行加分或扣分。
第三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報送的基本信息,滿足以下要求的,獲得基本信息評價分70分;未報送基本信息或不滿足要求的,基本信息評價分為0分。
(一)登記市場主體基本情況應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按照“三證合一”或“五證合一”登記制度進行登記的,可僅提供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如有)等材料(以掃描件形式提交,下同)。登記的信息與市場主體證照載明的信息一致,信息齊備。
(二)登記入庫的從業人員應提供近3年相應工作經歷(工作時間少于3年的,應提供自參加工作以來的相應工作經歷)、社保、職稱、學歷等佐證材料。報送通過的個人材料,不予修改,但可以補充或增加。
第四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承攬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達到以下標準的,在合同簽訂后,每一個合同項目得0.5分,累計加分高于5分時按5分計。
(一)施工單項合同達到100萬元;
(二)貨物單項合同達到50萬元;
(三)勘察(設計)、監理、質量檢測、招標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達到30萬元;
(四)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施工、貨物、服務之一達到上述標準的。
以聯合體名義承攬項目的,聯合體各方各得0.5分;以分包名義承攬的項目不得分。
承攬項目評價信息有效期按簽訂的合同工期計算,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申報加分應提供中標通知書(或項目法人直接委托證明文件)、合同協議書等佐證材料。
第五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承攬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達到第四條所述標準的,在合同項目完工后,項目法人對其合同履約行為綜合評價為合格或良好時,每一個合同項目得0.5分,累計加分高于5分時按5分計。
以聯合體名義承攬項目的,聯合體各方各得0.5分;以分包名義承攬的項目不得分。
項目法人評價信息有效期為1年,自合同項目完工之日起計。申報加分應提供中標通知書(或項目法人直接委托證明文件)、合同協議書、項目法人開具的完工證明文件、項目法人綜合評價意見等佐證材料。
第六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有以下社會綜合良好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通過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級,信用等級為AAA的得5分,信用等級為AA的得3分,信用等級為A的得1分;
(二)上一年度福建省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的,得2分。
社會綜合評價信息有效期按相關文件或證書的有效期,自取得相應良好信息之日起計。未載明有效期的,有效期按1年計。申報加分應提供相關文件、證書等佐證材料。
第七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并有以下項目獲獎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的得10分;
(二)獲得全國優秀工程咨詢成果獎、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全國優秀水利水電工程勘測設計獎、中國水利工程優質(大禹)獎、福建省科技進步獎獎項的得8分;
(三)獲得福建水利科學技術獎、福建省優質工程獎的得6分。
項目獲獎評價信息有效期第(一)項為5年、第(二)項為3年、第(三)項為2年,自獲獎文件印發之日起計。申報加分應提供獲獎文件等佐證材料。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即使參與獲獎工程項目,但獲獎文件的相關名單中無該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名稱的,不予加分。
第八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工作而受表彰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被黨中央、國務院通報表揚或評為先進集體的,每獲得一次加6分;
(二)被水利部或國務院組成部門通報表揚、評為先進集體或評為國家級水利建設工程文明工地的,每獲得一次加5分;
(三)被省委省級人民政府通報表揚或評先進集體的,每獲得一次加5分;
(四)被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設區市委市級人民政府通報表揚或評為先進集體的,每獲得一次加3分;
(五)被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縣委縣級人民政府通報表揚或評為先進集體的,每獲得一次加2分;
(六)被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表揚的,每獲得一次加1分。
表彰評價信息有效期為2年,自受表彰之日起計。申報加分應提供受表彰的佐證材料。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即使參與受表彰項目,但表彰文件名單中無該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名稱的,不予加分。
第九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福建省外發生不良行為,被水利部記錄公告,尚未構成第十四條情形的,每發生一次扣15分。評價信息有效期為1年,自被水利部記錄公告之日起計。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有以下行政處理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弄虛作假投標,被相關行政部門查核,尚未構成第十四條情形的,每發生一次扣15分;
(二)被相關行政部門依法暫?;蛘呷∠稑速Y格、降低資質等級等行政處理,每發生一次扣15分;
(三)被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每發生一次扣15分;
(四)被市級、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每發生一次扣10分;
第(一)、(二)項評價信息有效期為2年,第(三)、(四)項評價信息有效期為1年,自行政處理文件印發之日起計(依法暫?;蛘呷∠稑速Y格的,自行政處理期滿之日起計)。
評價依據為相關行政處理文件、相關公告記錄等。
第十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范規程或存在其他嚴重問題等被通報批評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被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
(二)被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每發生一次扣3分。
第(一)項評價信息有效期為2年,第(二)項評價信息有效期為1年,自相關文件印發之日起計。評價依據為相關通報批評文件、公告等。
第十一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發生質量或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發生較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每發生一次扣30分;
(二)發生一般質量或安全事故,每發生一次扣15分。
第(一)項評價信息有效期為2年,第(二)項評價信息有效期為1年,自事故責任認定文件印發之日起計。評價依據為相關的通報文件。
第十二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有以下違規行為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因質量或安全問題被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質量監督、安全監督部門發出整改通知書,每發生一次扣2分;
(二)因質量或安全問題被設區市(或縣級)質量監督、安全監督部門發出整改通知書,每發生一次扣1分;
(三)項目業主或監理單位向責任單位發出質量或安全問題整改通知書,責任單位收到通知后拒不整改,被投訴至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每發生一次扣1分;
(四)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門稽察或相關部門檢查發現問題并要求整改的,每發生一次扣1分;
(五)其它問題被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整改的,每一次扣1分。
違規評價信息從整改通知書等文件發出之日起計,至問題整改完成并銷號之日結束。如該問題無法整改,則由責任單位說明情況并經整改通知發出單位認可后,評價有效期轉為1年。評價依據為相關單位的整改通知書、整改完成證明等。
第十三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有以下合同違約行為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投標文件承諾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或監理單位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或勘察(設計)等服務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在中標后發生變更,每變更1人次扣3分。前述變更因業主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合同簽訂后6個月內未開工(或停工6個月),或因工作單位變動、國籍變更、死亡、重傷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
(二)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或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未經項目業主同意擅自離崗的,每人次扣1分;
(三)非項目業主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未能完工、交貨、提交工作成果或完成其它應履行的合同義務的,每發生一次扣3分;
合同違約評價信息有效期均為6個月,從相關文件發出之日起計。評價依據為相關文件。
第十四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有下述失信行為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使用虛假材料參與信用評價的,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二)被依法暫?;蛘呷∠稑速Y格,且在行政處理期限內,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三)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且在行政處理期限內的,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四)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喪失履約能力的,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五)發生重大施工質量、安全事故的,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六)市場主體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賄犯罪行為記錄的,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且在行政處理期限內,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八)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在行政處理期限內,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第(一)、(五)、(六)項信息評價有效期為3年,自相關部門出具有關文件之日起計。